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4XXXXXXXX,XX族,文盲,XX省XX州XX县人,家住XX乡XX村XX社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在XX乡XX村XX社马XX住宅后十字路口,被不起诉人马XX与被害人周XX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期间,马XX用拳头在周XX的脸部打了几拳,致使周XX鼻骨骨折。经鉴定,周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前科,双方系邻居,属邻里之间矛盾,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