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6011974********,汉族,高中文化,黄河水利委员会延安**局**站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单元**室,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于2019年11月27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2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陕****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西高速公路84KM+7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后仰翻于桥下,致使陕****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马某某、乘车人马某受伤,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延市公交(高)认字【2019】第S6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该罪属过失犯罪,鉴定马某某认罪认罚,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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