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镇赉县**洗浴中心,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6时40分许,驾驶吉GL****号小型轿车,沿镇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与才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吉J6****重型带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小型轿车乘车人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才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某无责任。案发后,三方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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