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代替考试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末,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李某甲(系马某某妻子)多次参加驾驶员考试科目二未通过,遂找到德惠市**驾校校长李某乙,让其从中帮忙。李某乙找到其驾校的教练杨某某,指使杨某某找人代替李某甲参加考试。随后,杨某某找到自己驾校的学员尹某某,让其代替李某甲参加驾驶员科目二考试。在征得尹某某同意后,李某乙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让李某甲将其本人的身份证送至德惠市**驾校。2020年1月7日,杨某某将李某甲的身份证交给尹某某,尹某某在德惠市**驾校驾驶员考试中心代替李某甲参加驾驶员科目二考试通过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