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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郓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LH****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艳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文明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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