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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40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幸福街与民主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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