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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3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湟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3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型两轮摩托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2007公里加230米时车辆失控后与前方停在路面上的由马某甲驾驶的青AY****普通货车发生了刮蹭,后摩托车滑出路面,摩托车乘车人员张某某、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湟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属于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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