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闻喜县**乡**村**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受薛某某(时任闻喜农村商业银行阳隅支行信贷员)指使在村里寻找并说服贫困户马某某,贷出款先由薛晓清使用,再由马某某使用,马某某被迫同意。2017年4月12日,马某某在明知贷款非用于种植药材而是让薛某某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薛某某的指使,虚构该笔扶贫贷款为种植药材的用途,通过薛某某操作将5万元扶贫款贷出。被告人薛某某拿到马某某的5万元扶贫贷款后用于偿还债务,2018年4月11日,该笔扶贫贷款到期后薛某某拒不归还并藏于外地躲避。
2017年8月份,薛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坡底村再说服一名贫困户董某某做为贷款对象,贷出扶贫贷款先让薛某某使用,后由董某某使用,董某某被迫同意。2017年8月7日,董某某在明知贷款非用于养殖业而是让薛某某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薛某某的指使,虚构该笔扶贫贷款为养殖业的用途,通过薛某某操作将5万元扶贫款贷出。薛某某拿到董某某的5万元扶贫款后用于偿还债务,2018年8月6日,该笔扶贫贷款逾期后,薛某某拒不归还并藏于外地躲避。
2019年8月2日,马某甲将马某某和董某某二人名下共计10万元的扶贫贷款予以偿还。2019年12月23日,薛某某将10万元偿还于马某甲。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马某某、董某某的贷款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毋某某、丁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薛晓清的供述及辩解;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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