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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屯南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玉米,经鉴定面积为9977平方米(14.9亩),林班号为11林班78小班,林种为无立木林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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