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96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下午2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汪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在平湖市**镇**路菜市场对面人行道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朱某甲右足部受伤。后经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甲右足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汪某某对被害人朱某甲民事赔偿4万元,被害人朱某甲对马某某、汪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身份情况、归案经过、和解书等书证;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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