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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96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下午2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汪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在平湖市****路菜市场对面人行道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朱某甲右足部受伤后经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甲右足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汪某某对被害人朱某甲民事赔偿4万元,被害人朱某甲对马某某、汪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身份情况、归案经过、和解书等书证;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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