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303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20时01分许,马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乡**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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