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蚌埠市如意家园B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蚌埠市东海大道与天河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
2019年9月24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08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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