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铜川新区**小区**楼**室,系陕西省**建设集团公司**管理所**。该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川新区**路**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查获,被带至铜川市**医院南院抽血,7月8日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马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马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马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94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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