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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永明)(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汉族,生于19******日,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县**镇**村驶往**镇**村,当行驶至**县**镇人民政府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6.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孙小飞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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