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学文化,农民,甘肃*人,家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6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K98258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和县姜席镇里尧村往马鞍村行驶,行至西和县姜席镇镇政府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67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3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