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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泉水)(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74XXXXXXXX,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镇边防派出所 ,住新疆塔城市某镇XX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位于在塔城市某镇X村X组自家房屋旁边的道路上,被害人马某承包的塔城市“五通七有”某镇X村巩固提升项目建设现场花砖2064块。2020年8月26日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盗窃的花砖价格为2153.31元。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将盗窃的花砖全部返还被害人马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2153.31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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