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18,东乡族,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镇XX路XX号,无前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省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时10分,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XX县XX镇街道依法路查时,查获酒后驾驶甘N73XXX小型轿车的被不起诉人马XX,对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43.04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