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011987********,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巷**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某,系临夏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的小型汽车,途经本市光华东路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因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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