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高中文化,家住东乡县河滩镇XX村X组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XX与妻子马某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期间,XX用木棒殴打马某,致其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马哈吾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 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谅解;双方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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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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