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村。2019年0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马xx从xx镇xx村的工地干完活后与工友一起回家,在xx景区巧娘娘塑像边的啤酒摊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为:甘KCxxxx)向县城方向行驶。途径xx县xx路xx公司门口路段时,被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处。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甘天司鉴所[2019]毒字第19070ZB8号】鉴定:马xx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另外,经核查被不起诉人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平时生活中并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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