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人,家住**县*乡**村**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驶甘KZ3931号普通货车行驶至西和县北川消防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7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94.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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