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曾用名马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01********0272,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新疆伊宁市开发区金苹果二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疆伊宁市发展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3时48分,被不起诉人马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伊宁市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3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3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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