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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艳洪)(公开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日,身份证号码530422198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村委会****号,现住宜良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8时许,马某某在宜良县城**园吃饭并饮酒。2020年8月13日10时许,马某某驾驶云A5****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宜良县**园前往宜良县**园区。10时37分,马某某所驾车辆途径宜良县汇东桥大坝20米时遇民警执勤检查,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马某某酒精含量结果为:82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马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2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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