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51991********,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政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告知了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会见了被害人,听取了其意见,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4时许,马某某在自家院墙旁放线修院墙时,与邻居马某甲发生争执,马某甲拔掉马某某放线用的钢筋并在马某某左腿打了一下,马某某在马某甲眼部打了一拳,并将马某甲摔倒在地上,致使马某甲额头及肋部受伤。
经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马某甲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案件起因、犯罪情节及被害人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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