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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进山)(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东乡县XXXXXXXX。无前科。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东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XX与被害人康XXX系夫妻关系。

2020年2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XX在自家住宅房间内与康XX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期间马XX手持手机充电线对康XXX进行殴打,致康XX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东)公(司法)鉴(伤)字【2020】24号鉴定书鉴定:康X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前科,且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属家庭内部矛盾,并达成民事和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附:涉案充电宝、充电线返还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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