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和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下午,马某某在家中捕获一只猎隼后饲养。同月25日,和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侦查其他人员涉嫌犯罪时发现并查获,同年11月1日,该猎隼被依法放生。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猎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其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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