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6XXXXXXXX,XX族,小学,户籍所在地XX省XXX州XX县,住XX乡XX村XX社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省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许,XX县交警大队民警在XX镇(XX宾馆)门口路查时,现场查获马XX饮酒后驾驶甘AP2364号二轮摩托车,且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762号鉴定意见书,马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10mg/100ml。
本院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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