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阿力)(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XXX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6XXXXXXXXXX族,小学,户籍所在地XXXXXXX县,住XX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XX省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许,XX县交警大队民警在XX镇(XX宾馆)门口路查时,现场查获马XX饮酒后驾驶甘AP2364号二轮摩托车,且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762号鉴定意见书,马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10mg/100ml。

本院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