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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震)(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8********,回族,大专文化程度,邓州市**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3时40分许,作为邓州市中**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未配备安全生产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李某某检修塑料破碎机,导致李某某在检修过程中被粉碎机突出外露转动轴卷入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马某某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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