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52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陕西省****县****镇****村人,现住延安市****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6时10分许,马某某驾驶陕****号东风牌重型栅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长县罗子山镇土莫村崾岘附近公路处,因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措施不当,致该车与冯某甲驾驶的陕****号大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冯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冯某乙陈述;2、相关书证;3、嫌疑人马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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