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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麦代)(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X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程度,X省X县人,住X县X乡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1X月3X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1X月X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族,小学文化程度X省X县人,住址同上,系马X之妻。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X年X月X日被X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省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马X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X月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马X多次向被不起诉人马X要微信号,并主动添加马X为好友。马X将此事告知被不起诉人马XX,后夫妻二人策划以“仙人跳”方式骗被害人马XX与马X见面。20XX年X月X日早上,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在本县X镇X宾馆登记X14房间,随后马X前往该宾馆房间,马X要求与马X发生性关系,马X故意拖延时间,马X按计划敲门进入房间,以报警威胁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后经被害人多次求情,通过微信转账给马XX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X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X、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马X不起诉。

扣押的两部手机依法返还。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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