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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麦色)(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6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N S6349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南龙什字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30.39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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