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76********,汉族,初中毕业,唐河县某某局某某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古城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和朋友王某某、郭某等人在唐河县某某路口附近的“某某味道”饭店聚餐,期间饮酒后被朋友开车送回家中。次日9时许,高某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河县某某路中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被带到唐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5.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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