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刑事拘留;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M+9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发现高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依法带其至古浪县**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8月6日,经司法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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