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4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1省道行驶至本市曹老集镇路口西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5月2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3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