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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峰)(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37283219**********,初中文化,农民,家住********。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在西美超市附近一火锅店内,与刘**二人饮酒后,高*驾驶鲁B5****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同事刘**、代**、巴**行驶至西和县西美国际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号】鉴定:高*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5.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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