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又名高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巷**号,住陕西省铜川市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该高于1982年10月至1987年11月在北京武警总队4支队12中队服役。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00时17分,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甘A****1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宾馆门口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情节:1、危险驾驶时已是凌晨,路上人稀车少;2、能如实供述,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饮酒后时隔较长时间醉驾的;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5、被不起诉人在疫情期间坚持义务宣传、值班协助社区做防控工作,并捐赠疫情防护用品给民营企业,确有悔罪表现;6、被不起诉人家庭生活困难,本人系糖尿病患者,系家中主要收入来源。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达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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