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河南省**市**区**乡小楼村23-1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09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1Q776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木兰大道与商鼎路交叉口西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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