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1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间,原电白县**镇政府因规划道路向**镇**村委会**村征用土地后,在**镇教办宿舍围墙东南边地段剩下边角地带土地2000多平方米,当地村民向村委会提出要求,要求将剩下的土地一并征用并支付征地款。时任原电白县**镇**村委会书记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联系并动员高某甲购买该土地。经高某某介绍和协助,高某甲以每平方米32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2553.83平方米,3.83亩),高某甲共向**村委会支付了人民币120000元。2010年间,高某甲见到土地升值便有了出卖该地块的打算,于是便要求高某某在平整、划分土地上提供帮助。后来高某某指使原**村委会治安主任邵某某协助高某甲平整、划分土地,并绘制划分尺寸图。高某某在明知指示违法的情况下,还指示原**村委会文书的吴某某在高某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契约上均盖上电白县**镇**村民委员会公章,利用公章作为见证,为高某甲成功倒卖该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高某甲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667265.6元。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土地使用权不能私下买卖,作为村委会书记为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其中起到帮助作用,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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