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2020年8月20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高**驾驶陕****号小型轿车沿法院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抗战路十字南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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