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0********,汉族,本科文化,山东**集团**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座**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54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林海牌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凯赛大桥西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