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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航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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