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203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委**组,现租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B*****小型汽车行驶至宜春市**路**小区西区停车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9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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