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德惠市**镇**屯松花江流域使用禁渔工具挂网(网目小于2.6厘米)进行捕鱼,共计捕鱼0.22千克。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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