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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德惠市**镇**屯松花江流域使用禁渔工具挂网(网目小于2.6厘米)进行捕鱼,共计捕鱼0.22千克。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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