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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报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鲁LE****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路与临沂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5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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