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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红林)(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较车沿师宗县**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22分行驶至师宗县**路**路路口1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8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1887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1.76mg/100ml血。高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31.76mg/l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饮酒后驾车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某某酒精含量不足150mg/100ml,且未发现有八种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行为,故本案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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