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57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晋M****8白色一汽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6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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