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朝阳县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1月08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建平县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辽A****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锦线150km+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