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5759,汉族,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某某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某某镇某某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0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豫J*****号长城牌轻型牌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镇G520线193Km+380m处时,因超速行驶、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避让措施不当、未在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行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延长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7号)意见:驾驶人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付,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家属的陈述;3.证人证言;4.事故责任认定书;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调解书、谅解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案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及时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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