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乡***村委会**号**室,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魏某帅(另案处理)在八公桥集十字路口西北角的某某炒馍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从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面额20元的假币6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魏某帅进行传唤,魏某帅将6000余元假币带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家中全部烧毁。
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魏某帅带假币去家中不知情,碍于朋友情面,没有拒绝魏某帅使用其厨房灶具,且在烧毁过程中魏某某没有主动积极的帮助行为,达不到该罪要求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建议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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