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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库尔勒市九州通医药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小区商业街前道路行驶至康博小区与开发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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